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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本地]CNAS实验室认可CMA费用和人员条件品质服务

     发布人:[甘南]海纳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更新时间: 2025-09-23 16: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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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甘南<甘南>【本地】CNAS实验室认可CMA费用和人员条件品质服务的图文介绍



    答:实验室没有符合要求的授权签字人时,不予认可。因为对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认可是由检测/校准能力和授权签字人两部分组成。
    83. 评审报告附件3.2(现场试验记录)序号 与附表3或附表2一致,如果用申请书序号,现场评审易出错!操作也不方便。
    答:不能与附表2或附表3对应,因为:①从逻辑上说,先完成附件3.2(新版报告的附件3),后完成附表2或附表3。②如果附件3.2不予确认的,将不会出现在附表2或附表3中,无法对应。③附件3.2是对申请能力的确认,所以应对应申请书。监督评审时,可对应到附件的序号。
    84. 有时评审报告已由评审员签字,但在整改过程中,评审报告的有些内容已经变化,比如有的能力需在附表2中删除(不予推荐),评审组长是否可以“划改”(按准则要求)予以修正?
    答:可以,但要在整改验收情况中说明。
    85. 评审报告中增加的“质量监控方式”描述不包括“能力验证计划”?是否应合二为一?
    答:能力验证只是质控方式中的一种,一个实验室的质控不可能仅靠能力验证。如果此栏与“能力验证”栏合并,其结果很可能是只填写能力验证的相关内容。
    86. 新评审报告正文和附表2中都要评审员确认的序号吗?是否重复?
    答:都要评审员确认的序号,含义不同。正文是从分工角度对整个评审情况(评审报告)的确认,附表是对推荐认可的能力的确认。
    87. 在一个自来水公司检测中心的复评+扩项评审时,实验室在已经认可的部分水质检测项目中新增了检测方法,但同时,实验室又减少了原认可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检测领域,请问:此种情况授权签字人的“授权范围变化”如何填写?
    答:按填写说明,可以只填写“授权范围变化”。
    88. 随着实验室业务增加,有的实验室在本部之外建立有试验基地。如果实验室业务接收、报告签发等均在本部,试验基地距本部较近、且仅定位于是进行试验的场所,评审报告附表1、2是否需要分开描述?

    CNAS实验室认可




    实验室资质认定

    一. 什么是实验室资质认定?其标志CMA的意义?

      CMA,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合格的检测机构,可按上所批准列明的项目,在检测(检测、测试)及报告上使用本标志。

    二. 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性质是什么?

      实验室资质认定是指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第三方产品合格认定机构或其他技术机构的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他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取得资质认定合格。这里所称的“公证数据”,是指面向社会从事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为他人决定、仲裁、裁决所出具的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数据,即除了具有真实性和科学性外,还具有合法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中进一步明确规定:资质认定是对检测机构的法制性强制考核,是政府权威部门对检测机构进行规定类型检测所给予的正式承认。

    三. 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法定效力是什么?

      根据资质认定管理法规规定,经资质认定合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用于贸易的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未经资质认定的技术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属于违法行为,违法必究。

    四. 实验室资质认定合格检测机构检测数据和结果用途是什么?

      检测机构存在的目的就是为社会提供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果,资质认定合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和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政府机构要依据有关检测结果来制定和实施各种方针、政策;

      2、 科研部门利用检测数据来发现新现象、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3、 生产者利用检测数据来决定其生产活动;

      4、 消费者利用检测结果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5、 流通领域利用检测数据决定其购销活动。

    五. 实验室资质认定历史和国际实验室认可情况如何?

      1947年,澳大利亚建立了世界上 个实验室认可体系,并成立了认可机构澳大利亚 检测协会(NATA)。60年代英国也建立了实验室认可机构,从而带动欧洲各国认可机构的建立。70年代美国、新西兰、法国也开展了实验室认可活动,80年代实验室认可发展到东南亚、新加坡、马来西亚等 建立了实验室认可机构。目前国际上大多数 都实行了实验室认下、认可制度。90年代初,我国建立了最早的实验室认可体系模型。

    六. 实验室资质认定与实验室认可有何区别?

      实验室资质认定是法制计量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对检测机构来说,就是检测机构进入检测服务市场的强制性核准制度,即:具务资质认定资质、取得资质认定法定地位的机构,才能为社会提供检测服务。

       实验室认可是与国外实验室认可制度一致的,是自愿申请的能力认可活动。通过实验室 认可的检测技术机构,证明其符合国际上通行的校准和/或检测实验室能力的能用要求。

    七. 实验室资质认定如何分级?如何组织实施?

      实验室资质认定分为两级实施。一个为 级,由 认监委组织实施;另一个为省级,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资质认定办公室承办。不论是 级还是省级,实施的效力均是完全一致的,不论是 级还是省级,对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在全国均同样法定有效,不存在部门不同效力不同的差异。

    八. 实验室资质认定使用何种评审准则?

        目前资质认定所遵循的评价体系:《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同时补充了我国计量法制管理的规定内容。

    九. 目前我国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覆盖了哪些领域?

    我国已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已覆盖了农、渔、林、机械、邮电、化工、轻工、电工、冶金、地质、交通、城建环保、安全防护、水利等行业、部门,已开比较齐全的检测门类。

    十. 对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如何进行?

    对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是严格按照省或 资质认定工作程序规定进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1、 向省或 资质认定办公室提交资质认定申请资料(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

      2、 省或 资质认定办公室对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3、 通过书面审查,依据资质认定的评审准则,由省或 资质认定办公室安排委托技术评审组进行现场核查性评审;

      4、 通过现场评审,符合准则要求的检测机构,由省或 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资质认定、资质认定机构印章,并上互联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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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负责人的用工形式能否可以是劳务派遣?


    CNAS-CI01:2012 5.2.5要求:检验机构应有一名或一名以上技术经理,对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全面负责。CNAS-CI02:2015 5.2.5a进一步解释:“有”应该被解释为“雇有”或者“签订合同”。但对于如何界定“雇有”或者“签订合同”,《认可准则》和《认可准则应用说明》就没有进一步解释。而现实中,世界各经济体对劳动合同或雇佣员工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做法也有明显的差异,因此需要明确界定。

    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使其,劳动用工制度复杂,几种用工制度同时并存。检验机构设计的用工制度有公务员制、事业单位制和普通合同制等多种类型。这其中前两种用工制度是传统的政府用工制度,后一种属于合同制用工制度。劳务派遣是中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中国劳动用工制度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用工雇主采用,其中也包括检验机构和实验室。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劳务派遣”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与用工机构(检验机构)不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是“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全面负责(CNAS-CI01:2012 5.2.5)”。要有效行使这一职责,必须技术负责人与所在机构建立稳固的、具备法律责任的劳动关系。只有在这样的劳动关系下,机构才能确保技术负责人拥有必需的技术管理权限,其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得到稳定施展和发展维护,顺利行使其岗位职责;同时,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直接向雇主负责,并有能力承担相关的工作责任,确保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得到有效管理和维护发展。仅是“有偿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显然不能体现直接负责的雇佣关系,是不能满足技术负责人有效行使其岗位职责的要求。

    因此我们认为,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用工形式(劳动关系)不可以是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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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大检测实验室人员资质要求汇总

    实验室认可通用要求

    实验室管理者应确保所有操作专门设备、从事检测和/或校准、评价结果、签署检测报告和校准的人员的能力。当使用在培员工时,应对其安排适当的监督。对从事特定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

    注:

      (1)某些技术领域(如无损检测)可能要求从事某些工作的人员持有个人资格,实验室有责任满足这些指定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可能是法定的、特殊技术领域标准包含的,或是客户要求的。

      (2)对检测报告所含意见和解释负责的人员,除了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验以及所进行的检测方面的充分知识外,还需具有:

      ——用于制造被检测物品、材料、产品等的相关技术知识、已使用或拟使用方法的知识,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缺陷或降级等方面的知识;

      ——法规和标准中阐明的通用要求的知识;

      ——对物品、材料和产品等正常使用中发现的偏离所产生影响程度的了解。

    实验室资质认定的通用要求

    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验室应使用正式人员或合同制人员。使用合同制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并按照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对所有从事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校准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实验室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经考核合格。(此条为强制要求)

    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在本专业领域从业3年以上。(此条为强制要求)

    1、医学实验室

           1、实验室管理层应有组织规划、人事政策和规定了所有人员资格及职责的职务说明。

      2、实验室管理层应维持全部人员相关的教育背景、专业资格、培训、经验及能力记录,相关人员应随时可利用有关息,包括:

      a)或执照(需要时);

      b)以前的工作资料;

      c)职务说明;

      d)继续教育及业绩记录;

      e)能力评估;

      f)对不良事件或事故报告的特别规定。

      其他与被授权者个人健康有关的记录可包括职业危害暴露记录和免疫状态记录。

      3.实验室应由负管理责任且有能力对实验室所提供服务负责的一人或多人领导。

      注:

      此处的能力应理解为有基础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以及若干年的医学实验室培训或工作经验的背景。

    2、生物检测实验室

      实验室使用人员时,应考虑以下条件:

      a)有颜色视觉障碍的人员不能执行某些涉及到辨色的试验。

      b)实验室人员应熟悉生物检测安全操作知识和消毒知识。

      c)实验室应对在培人员实施有效监督。

      d)实验室应对新员工进行检测技能的培训,对新员工的检测技能进行确认。

    3、化学检测实验室

      (1)实验室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化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技术工作经历。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具有足够的化学相关领域检测工作经历(至少十年)。

      (2)实验室人员应接受有关化学安全和防护、救护知识的培训。关键检测人员(熟悉各项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应掌握化学分析测量不确定度评价的方法。

    4、电气检测实验室

      (1)实验室所有操作专门设备、从事检测、评价结果、签署检测报告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电气检测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内部培训管理程序应包含离开固定设施、场所或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工作的人员。

      (3)对离开固定设施、场所或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工作的人员也应受到足够的监督。

    5、医疗器械检测实验室

      对所有医疗器械检测实验室的特定要求:

      ----实验室应确保所有与检测质量有关的人员受过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实验室应确保所有在特殊环境条件下临时工作的人员接受必要的培训或在技术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工作;

      ----若人员与检测样品的接触会影响样品的质量,则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对检测人员的健康、清洁和服装的要求,并形成文件;

      ----承担对医疗器械或附件安全性能检测的人员,应能按规定程序判定所检测医疗器械有关的危害(例如:能量危害,生物学危害,环境危害,有关器械使用的危害,以及由功能失效、维护及老化引起的危害等),并有评估其风险的能力;有关人员能够正确出具风险评估报告、进行风险评估评审。

    6、汽车、摩托车检测实验室

      对所有汽车和摩托车检测实验室的特殊要求:从事道路试验的驾驶人员必须获得法定驾驶证。

    7、无损检测实验室

      对技术监督人员和检测工作人员的任职要求如下:

      ----技术监督人员:

      ①应具有无损检测技术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并具有射线或超声探伤Ⅲ级人员的资格;

      ②应具有熟悉的有关材料性能、检测过程和工作环境要求的知识;

      ③应具有整理分析有关无损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经验和能力;

      ④应具有使用有关标准的经验和依据相关标准编制作业指导书的能力;

      ⑤应具有提出最终的、严谨的检测报告的能力;

      ⑥应具有完成无损检测和监测工作质量的能力。

      ----授权签字人:

      当授权签字人仅对射线或超声探伤的检测项目负责时,其资格应满足射线或超声探伤Ⅲ级人员的资格;当授权签字人仅对磁粉或渗透检测项目负责时,其资格应满足磁粉或渗透Ⅱ级人员的资格;

      当授权签字人对无损检测总报告负责时,必须满足上述技术监督人员条款中对人员的全部要求。

      ----检测工作人员:

      ①应具有无损检测Ⅱ级人员的资格;

      ②应具有进行无损检测的经验;

      ③应具有使用有关标准的经验和根据具体的要求应用合适的标准的能力;

      ④应具有整理分析无损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经验和能力;

      ⑤应具有保持工作记录和编制常规报告的能力。

    8、玩具检测实验室

      培训

      a)为获得准确可靠试验结果,应确保从事本领域检测的人员获得充足的培训,并且培训应持续进行以使操作者的技术能力持续符合标准的要求。

      b)没有检测经历的操作者应进行以下内容的严格的培训:工作流程、试验目的;不同标准的要求;试验程序、仪器设备使用和相关检测技巧;每个试验的关键点;样品识别;结果报告和记录;仪器校准和维护核查的重要性;试验结果的判定。

      c)检测人员正式授权上岗前,必须进行考核,该考核包括理论和现场操作考核,考核项必须覆盖计划授权检测范围有关标准的全部项目,完全通过后才可正式授权上岗。

    9、纺织品检测实验室

      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需进行培训、考核,获得资格。羊绒、羊毛手排长度、棉花手扯长度、化学纤维中断法线密度测定、化学纤维长度、羽毛羽绒、异味的评定等检测工作操作技巧性强,从事此项目检测工作的人员需有二年以上的实际操作经历,方可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三个月以上未从事纺织手工操作和目光评定的检测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目光校对。

      同样时期未从事过纺织手工操作和目光评定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操作比对,经评定合格后方能重新从事上述项目的检测工作实验室应制定目光校对和操作比对计划,保证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定期进行目光校对与操作比对,以稳定、统一检测目光与操作。

      

    10、金属材料检测实验室

      从事取样和制样的工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制样人员还须有相应工种技能培训证明并经岗位培训合格。

      化学分析和物理检测等相应岗位的技术管理者应有能力和权利保障对检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监督,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并签发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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